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完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提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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