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
校车运载未成年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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