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未成年人进行珍惜生命和安全防范教育,按要求开展安全实训,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宿舍、门卫室等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人员,完善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学生服、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向家长、未成年人和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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