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