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