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九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方式,指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欺凌防治、信息处理、投诉举报受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义务,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专业机构提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方式,指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欺凌防治、信息处理、投诉举报受理、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义务,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专业机构提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