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八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