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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