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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