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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