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