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八十二条 对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受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丧失父母的孤儿的保障,妥善安置孤儿,落实其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和康复保障、教育保障以及成年后就业创业扶持和住房保障等制度,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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