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积极推进便利服务设施配置,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第三卫生间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