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
学校应当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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