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指派公职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预防、权益维护以及校园安全防范等工作。法治副校长应当每学年面向师生开展不少于四课时的法治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