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五条 因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存在监护缺失情形,或者一方存在监护不当情形,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危险状态的,依法给予特别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监护缺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死亡、失踪、失联、重残、重病、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和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正在接受治疗、被隔离观察或者参与相关应对工作,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例所称的监护不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
(二)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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