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中毒、锐器、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的户外安全保护意识,不得让未成年人前往河道、水库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走失等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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