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及时就医;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家庭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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