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督促其以真实身份验证,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