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二条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