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06-19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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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二条 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三条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第四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 第五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 第七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