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