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扣押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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