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