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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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
第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
第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
第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
第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使其检...
第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
第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
第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
第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使其检...
第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
第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第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
第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
第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
第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第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
第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
第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
第二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公...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委托人送...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
第二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章 检验检测行为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本...
第三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库,编制检验检测机...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
第三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库,编制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按...
第四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相应检...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检...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
第四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相应...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