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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