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