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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