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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