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