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