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