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