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
(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
(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