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能力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其能力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