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