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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