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