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卫生健康、水务、交通、国防动员、应急管理、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海关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卫生健康、水务、交通、国防动员、应急管理、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海关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