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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