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但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计量认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资质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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