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依法简化现场评审或者采用书面评审等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