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予以标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