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许可或者申请相关资质许可的复审,实施联合现场评审。
联合现场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其他资质许可等部门制定并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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