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二)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民政部门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在殡葬活动中泄露死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等侵犯人身权利,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二)未取得殡葬服务证、殡葬服务证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市民政部门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在殡葬活动中泄露死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等侵犯人身权利,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