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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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
第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尊重中华民族美德,革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殡...
第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
第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公益惠民,弘扬中华民族美德,革除殡葬陋俗,维护逝者尊...
第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
第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以及网上业务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
第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殡葬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骨灰堂的建设...
第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其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第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建成后,由市殡葬管理处发给殡葬服务证。
第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九条 殡葬服务证每年验审一次。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及其代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殡...
第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扩大占地面积,应当按照设立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
第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不得超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
第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其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第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建设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成后,由主管的民政部门发给殡葬服务证。
第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证每年验审一次。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向主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扩大占地面积,应当按照建设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
第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应当体现社会公益性。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与基本殡葬服务密切...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四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五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
第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搬运遗体由...
第十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八条 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更衣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九条 丧事承办人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应当根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
第二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殡殓等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殡葬代理服务、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七条 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
第十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八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九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
第二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医疗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身份信息、亲属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搬运遗体由...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维护医疗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应当根据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殡殓等丧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设纪...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三条 公墓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四条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墓...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六条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严禁建设超标准豪华墓位。墓穴占地面积、配套面积以及公墓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七条 公墓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八条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墓穴...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