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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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 第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尊重中华民族美德,革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上海市殡葬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殡... 第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 第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公益惠民,弘扬中华民族美德,革除殡葬陋俗,维护逝者尊... 第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活动的行政主... 第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以及网上业务办理等服务。 第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 第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殡葬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骨灰堂的建设... 第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其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第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建成后,由市殡葬管理处发给殡葬服务证。 第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九条 殡葬服务证每年验审一次。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及其代理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殡... 第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扩大占地面积,应当按照设立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 第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不得超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本市殡葬工作的规划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则设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 第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其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第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建设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成后,由主管的民政部门发给殡葬服务证。 第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证每年验审一次。未经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者经营服务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服务的,应当向主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扩大占地面积,应当按照建设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 第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应当体现社会公益性。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与基本殡葬服务密切...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四条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五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 第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搬运遗体由... 第十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八条 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更衣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九条 丧事承办人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应当根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 第二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殡殓等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殡葬代理服务、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七条 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 第十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八条 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九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 第二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医疗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身份信息、亲属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搬运遗体由...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维护医疗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凭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应当根据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丧事承办人举行殡殓等丧事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设纪...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三条 公墓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四条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墓...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六条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严禁建设超标准豪华墓位。墓穴占地面积、配套面积以及公墓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七条 公墓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无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八条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墓穴...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墓穴内埋葬遗体、遗骸;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民政局和市殡葬管理处应当依法管理,公正执法;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馆、公墓、骨灰...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公正执法;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市、区民政部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