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二十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十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经丧事承办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殡仪馆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殡仪馆对高度腐败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