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设纪念性标志。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采用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应当予以支持。
播撒、深埋、植树葬等骨灰安置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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