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殡葬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不得超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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