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六条 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但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捐献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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