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殡殓活动 第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接运遗体,并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搬运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搬运遗体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